[技术手册]--蚯蚓粉备案标准2015.11.1
作者:查看次数:发布日期:2016-01-28
蚯蚓粉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蚯蚓粉产品的分类、代号、要求、采样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签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蚯蚓粉,采用新鲜蚯蚓经过发酵、分离、柱析、灭菌过滤等步骤后将滤液用小麦面粉、淀粉、玉米蛋白粉、黄粉等载体吸附干燥而制成的一种粉剂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GB/T 5917.1 饲料粉碎粒度测定 两层筛筛分法
GB/T 5918 饲料产品混合均匀度的测定
GB/T 6432 饲料中粗蛋白的测定
GB/T 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
GB/T 6435 饲料中水分和其他挥发性物质含量的测定
GB 10648 饲料标签
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
GB/T 13079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
GB/T 13080 饲料中铅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
GB/T 18869 饲料中大肠菌群的测定
GB/T 13091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测方法
GB/T 14699.1 饲料 采样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(第75号)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
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》(农业部公告)
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》(农业部公告)
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》(农业部公告)
《饲料原料品种目录》(农业部公告)
3 产品分类
类 别 |
通用名称 |
代码 |
推荐用量(每吨全价配合料中建议添加) |
猪用蚯蚓粉 |
蚯蚓粉 |
NSF-QYF08 |
800-1000克 |
蛋禽用蚯蚓粉 |
蚯蚓粉 |
NSF- QYF06 |
500-1000克 |
肉禽用蚯蚓粉 |
蚯蚓粉 |
NSF- QYF05 |
500-1000克 |
毛皮动物用蚯蚓粉 |
蚯蚓粉 |
NSF- QYF07 |
500-1000克 |
水产动物用蚯蚓粉 |
蚯蚓粉 |
NSF- QYF09 |
1000克 |
4 成分分析保证值
名称 |
代码 |
粗蛋白(%)≥ |
粗灰分 (%)≤ |
水分(%)≤ |
猪用蚯蚓粉 |
NSF-QYF08 |
14 |
10 |
|
蛋禽用蚯蚓粉 |
NSF-QYF06 |
12 |
8 |
|
肉禽用蚯蚓粉 |
NSF-QYF05 |
12 |
8 |
|
毛皮动物用蚯蚓粉 |
NSF-QYF07 |
10 |
8 |
|
水产动物用蚯蚓粉 |
NSF-QYF09 |
10 |
8 |
|
5 理化指标
项目 |
理化指标 |
粗蛋白(%)≥ |
5 |
粗灰分 (%)≤ |
10 |
水分(%) ≤ |
10 |
6 卫生指标
项 目 |
指 标 |
砷 (以As计)∕(mg/kg) |
≤ 3.0 |
铅 (以Pb计)∕(mg/kg) |
≤ 10.0 |
镉 (以Cd计)∕(mg/kg) |
≤ 0.5 |
沙门氏杆菌 |
不得检出 |
大肠菌群 ∕(个/100g) |
≤3 000 |
黄曲霉毒素B1/(Ug/kg) |
|
7 技术要求
7.1 感官指标
粉状物,色泽均匀,无异味,无结块现象。
7.2 水分
水分应不大于10%。
7.3 粗蛋白
粗蛋白应不小于5%。
7.4 粗灰分
粗灰分应不大于10%。
7.5 加工质量
7.5.1粉碎粒度全部通过60目分析筛,80目分析筛上物不大于10%。
7.5.2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应不大于5% 。
7.6 卫生指标
应符合GB 13078之规定。
8 试验方法
8.1 感官检验
用目测及嗅觉检查。
8.2 水分检验
按GB/T 6435的规定进行。
8.3 粗蛋白检验
按GB/T 6432的规定进行。
8.4 粗灰分检验
按GB/T 6438的规定进行。
8.5 加工质量指标
8.5.1粒度:按GB /T 5917.1的规定进行。
8.5.2混合均匀度:按GB/T 5918的规定进行。
8.6 卫生指标
8.6.1 总砷:按GB/T 13079的规定进行。
8.6.2 铅:按GB/T 13080的规定进行。
8.6.3 氟:按GB/T 13083的规定进行。
8.6.4 沙门氏菌:按GB/T 13091的规定进行。
8.6.5 大肠杆菌:按GB/T 18869的规定进行。
8.6.6 黄曲霉毒素B1:按GB/T 17480的规定进行。
9 检验规则
9.1 组批和采样
每天生产的同一种产品为一个组批,每批随机抽样500g作为样品,采样按GB/T14699.1的规定进行。
9.2 出厂检验
9.2.1 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。
9.2.2 出厂检验项目为:感官指标、水分、粉碎粒度。
9.3 型式检验
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,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,有如下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 产品批量投产前;
b) 原料、工艺、设备有较大变动时;
c) 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;
d) 判定规则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。
9.4 判定规则
9.4.1 卫生指标不合格时,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,其它指标如有不合格项,允许加倍复验,如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。
9.4.2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,可协商解决或仲裁解决。
10 标签、包装、运输及贮存
10.1 标签
应符合GB 10648之规定。
10.2 包装
采用复合纸袋或铝箔纸复合袋内包装,纸箱外包装,密封整洁,标签固定在包装袋口明显处或直接印刷在包装袋上,以便查看并防止脱落。
10.3 运输
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,长途运输应遮盖防雨帆布。搬运装卸时小心轻放,不得与有毒、有害物品混装、混运。
10.4 贮存
成品不得在露天堆放, 应贮存于阴凉、干燥处,不与潮湿的地面直接接触,堆放时底层要用木板垫起,袋与墙壁之间距离在20cm以上,堆高不超过十袋。
在保存条件下,保质期为:夏季(6、7、8月)4个月,秋、冬、春季6个月。